3月24日,教育部、财政部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加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不得通过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用。
禁止上市公司和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机构。
机构的费用由会计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户。
通知对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进行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明确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会计部门。
不具备单独设立会计部门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各种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通知明确了资金筹集的“红线”。
中小学不得举办或者参加校外培训机构。

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者参加义务教育学生学科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购买学科培训机构资产;义务教育学生学科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并购、委托经营、加入连锁、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者参与。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组织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投资,不得通过借款、免费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和资产。
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提供外部担保。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组织者不得逃避投资。
机构收费由会计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设立账户。
机构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组织者或者其他名义开具收付凭证,不得用收据等“借据”代替收付凭证。

校外培训不得通过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用。
机构应充分利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批准学生信息,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费用、退款规则、退款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
涉及培训退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畅通退款流程,及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况、清算主体、剩余财产的清算顺序和控制,要求首先退还学生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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