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关于进一步推动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银行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地监控和控制信用卡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信用卡资金不能用于还贷、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禁止范围。银行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信用卡资产质量分类的标准和认定程序,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资产风险。强化资产质量迁移趋势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指标,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控.预警.防范和处理风险,准确把握不良资产规模和结构,按照程序及时注销。究竟怎么一回事呢,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究竟怎么一回事吧!

十二月十七日,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资产质量管理.发卡管理.资金流向等多方面作出要求。这条规定信用卡资金不能用来还贷.投资等方面,严格禁止进入政策限制或禁止范围。
通告要求严格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加强对信用卡过度授信的治理;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整治滥发卡、重复发卡。在通知发出之后,工行.建行.农行.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有关负责人纷纷表示,将推动信贷卡息费水平合理下降。
这些活动侧重于以下方面:
首先,严格规范信用卡利息收取。明文规定银行要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推动信贷卡息费水平合理下降。
第二,加强对信用卡超限管理。该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定单一客户信用卡授信总量上限。对于贷款的审批和调整,应从其他机构获得的客户累计获得的信用卡额度中扣除,以防范跨行的不合理叠加贷款。
第三,推动信用卡业务的粗放型发展模式的转变。有的银行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市场占有率过低,乱贴乱发,造成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
第四,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告要求银行不得进行欺诈的虚假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必须充分披露信用卡使用的风险.投诉渠道和解除程序等,加强客户资料的安全管理。
资金君看了一眼,有几点值得注意。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信用卡资金不能用于还贷、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禁止范围。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不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冒牌、冒牌、冒牌等风险。为单个客户设置发卡数量上限。加强睡眠卡动态监控管理,严格控制所占比例。长期无客户主动交易且目前透支余额18个月以上.长期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长期未付信用卡数目在任何时候均不能超过本机构总发卡数的20%,除政策、法规规定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外。超出这一比例的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增加新发卡。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严格的信用卡营销行为管理。不许诺发放信用卡或许诺高额授信;不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采用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推销信用卡。
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定单个客户信用卡的贷款总额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信贷额度内实行统一管理。对于信用卡总授信额度,预借现金业务授信的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的授信。
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单个客户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对其在其他机构获得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综合管理。当贷款审批和贷款调升额度(含临时调升额度)时,该客户的信用卡总额度应在该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已累计已有其他机构的信用卡额度,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谨慎设定信用卡分期透支的数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的起始额和最高限额。分期付款的经营期不超过5年。对于预借现金业务,客户确需分期付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0元或2年内等值可兑换货币。
7.各银行金融机构应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确方式显示各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利息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利息计算方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客户说明分期业务所收取的资金使用费用应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
8.严格制订和实施催收业务审计检查.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规范催收行为,不违法地提供或公布客户欠款信息,不能催收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继续加强本单位收缴收款能力建设,减少对外收汇依赖。
9.银行金融机构应科学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并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推动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降。除了提现业务外,银行金融机构对出现违约或逾期不还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相应的透支本金。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报道的全部关于此次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领域也不能用信用卡了!银行对于金融机构资金管控近期也进一步落实了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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