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对师德违规行为实现“零容忍”,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推进教职工准入查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小学、高校聘用教师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实施就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犯罪信息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数据库的丧失和撤销。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教育科学院研究员朱朝辉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完善准入查询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准确适用和严格执行禁止制度,严格把关教师入口。
全面落实就业禁止制度
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个标准是师德师风,但教职工偶尔性侵学生等问题不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且给学生的身心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近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完善法治保障和制度建设,以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2018年,教育部发布了十项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了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了基本底线。《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教育部还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数据库,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输入教师资格限制数据库。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有效保护学生,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犯罪信息制度,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犯罪信息核查,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工准入查询服务。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教育领域危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较大,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朱朝辉认为,教育领域的实施对建设安全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订案(9)增加的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禁止就业的制度。2021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第六十二条,建立了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终身禁业制度,明确规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申请人是否有性侵犯、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有上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建议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每年定期查询工作人员是否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2021年教育部公布的《教师法修订草案》草案也对禁止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性侵犯、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药物史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为进一步协调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的适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于2022年11月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职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对职工适用职业禁止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特别是明确规定职工实施性侵犯、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终身不得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为了进一步准确适用和严格执行禁止制度,《通知》对师德违规“零容忍”。同时,《通知》加强了禁止违法犯罪的威慑作用和教师的净化作用。
扩大资格信息查询范围
从查询内容来看,《通知》明确提出,中小学、高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应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实施就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的性侵犯罪信息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数据库的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中小学、高等学校拟聘请其他教职员工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的性侵犯罪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的查询内容在2020年发布的《意见》规定的查询性侵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教师资格信息的丧失和撤销。

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介绍,查询内容的增加主要基于两个考虑因素。一是法律依据充分,《意见》明确界定性侵犯罪,《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第二,基层希望进一步增加对非法犯罪信息内容的强烈需求。教育部自2008年起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数据库,近年来不断规范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考虑到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涵盖了部分非法犯罪信息,以前失去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学校实施非法犯罪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查询进一步扩大了查询内容,将教师资格限制数据库的丧失和撤销也纳入了拟聘用教师的准入查询范围。
加强个人信息隐私保护
在北京市大兴区一所小学工作的张辉告诉记者,在教职员工入职前,学校会要求他们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或者根据他们的身份证进行查询。
“但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还不够全面。”比如,比如当事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被法院判有罪,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朱朝晖认为,依法推行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有助于全面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但也要注意保护拟聘用教职员工申请异议的权利。
对此,《通知》提出,拟录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的原因和申请复查的权利。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书面向拟录用单位提出,拟录用单位要求查询对象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录用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朱朝晖提醒,平台还应做好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工作。即使有些人因为“犯罪记录”而被困在教育行业之外,他们也应该保护自己在其他行业的基本就业权利。
“完善员工准入查询制度,促进员工准入查询,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合力。”熊丙奇强调,公众舆论应该理解入学查询的积极意义,并形成一个正确的社会评价体系。这有利于促进教育部门和学校形成正确的教育发展观和教育成就观,面对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提高学校的现代治理能力,形成教育工作者的氛围,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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