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下午2点左右,南昌一所大学的学生李金生在体育课上猝死。事件发生后,他的父母去学校接受监控,发现孩子晕倒后没有得到及时治疗,错过了黄金时间。所以我希望学校能承担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但学校认为没有过错,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补偿15万元。
律师说,学校是否履行治疗义务仍需要等待分析结论。但学校应该安全耐心地处理这件事,以避免父母的二次伤害。
[1]家庭成员:学校医疗条件不完善,导致孩子错过最佳救援时间
5月15日下午2时许,在江西南昌,学生李金生在体育课上跑步后晕倒,当场死亡。
5月22日,李金生的家人易先生告诉九派新闻,孩子所在的学校没有医务室,校外只有一家乡镇卫生院,负责学校的一些医疗事务。地图显示,医院距离学校100多米。
易先生看到了学校提供的监控,他描述说:“孩子晕倒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而是被第一个到达终点的学生抬到了一边。体育老师在事件发生时走开了,后来解释说原因是“叫人”。随后,卫生院的人来到学校,采取了一些人工呼吸、心肺复苏和中等补救措施。”

易先生认为,在医务人员等医务人员的这段时间里,学校里没有人采取行动治疗孩子,错过了紧急的黄金抢救时间。
“三五分钟是最好的,八分钟基本上是没有希望的。卫生中心的医生最初得出结论,心肌梗死导致了死亡。”易强调,李金生几个月前的体检报告显示,他身体健康,状态良好。
[2]学校曾提出人道主义赔偿15万元,但自称无过错
九派新闻从家长提供的谈话录音中了解到,在双方的沟通中,学校的一名工作人员曾经说过:“学校不应该赔偿,我们没有赔偿,我们没有过错。”
以上话语让家长不满,但易先生也承认,学校在之前的谈判中提到,出于人道主义,他们愿意赔偿15万元。
5月23日,记者联系了该校一位领导,他表示此事仍在处理中,暂不发表意见。
当地派出所警方回应说:“这不是一起案件,都有监控,是跑步造成的死亡。”
湖南湘军麓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波认为,涉案学生年满18周岁,不能适用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规定,主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根据上述信息,争议的焦点是该情况是否符合《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的构成要求,包括:学生有特定体质或疾病,不应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但不必要注意;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在这起事件中,学生在跑步过程中突然摔倒死亡。如果事故发生前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运动猝死特征,现场体育教师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采取预防措施,如让学生立即停止活动、救援等。
如果学生平时身体健康,没有特殊的体质或疾病,体育课前也没有身体不适,一般可以排除学校给予特殊照顾的必要性。其次,对于健康的大学生来说,跑步并不超出他们的体力承受能力,活动本身也符合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因此,学校在这些方面没有发现明显的玩忽职守和玩忽职守。
关于学校的及时治疗义务。事件发生后,学校是否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协助专业人员治疗,需要等待结论,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吴律师建议,从建立学校品牌和反映温暖管理的角度来看,学校应安全耐心地处理此事,避免学生家长的二次伤害。家长失去亲人的情绪,学校应该理解、安慰,做好后续工作。学生家长还需要适当控制情绪,冷静合理地与学校协商,不得采取过度的权利保护方式,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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