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又到了小编为大家解惑时间,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教育法的含义是什么?教育法规的含义是什么?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这里整理了一些资料和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法律的含义、特征和渊源。
(一)法律的含义。
法律以国家权力意志的形式出现,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依据,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是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首先主要体现执政党的意志,最终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二)法律的特点。
程序性:是强调、规定和实现程序的规范,程序是社会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
国家强制:以国家强制(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为后盾,保障其实施,迫使人们遵守;
适宜性:法律有可能通过纠纷解决程序(尤其是诉讼程序)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适用,以维护其权利。
普遍性:一般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包括效力对象的普遍性(法律针对任何人)和效力的可重复性(法律可以反复适用)
规范化: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国家意志: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产生的方式),反映国家对人的行为的评价;
公式:程强的科普很奇怪。
(3)法律的起源。
法的起源被称为“法的起源”,有多种解释。但中西方法律著述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法律的起源主要是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来源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在中国,法律渊源含义的规范表达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批准和变更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律形式。目前,中国成文法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国际条约。这主要是从立法体系、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来分类的。目前作为中国法律的渊源,主要是政策、习俗、判例。
《教育法》
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地方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实施义务教育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规则。
部门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政府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
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有效性从上到下递减。
二、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规的含义。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制定教育法的主体权限和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批准的,以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样的,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而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它是我国法律的起源,是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当局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与此冲突。
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
(1)教育法律关系确立的单向性:这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确立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单方面决定,不需要对方同意。
(2)教育强制措施的灵活性:一般来说,教育强制措施主要采取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司法机关做出判决。但由于教育具有思想性、道德性和创造性的特点,可以采用学术讨论、科学评价或思想交流、说服教育等灵活的方法来解决教育领域的问题。这也是一般行政法、民法、刑法所不具备的特征。
(3)教育行政指导:这是指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指导而不是指令来行使职权,在宏观层面上以教育大政方针为主导,不同于微观层面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直接隶属关系、一般行政机关的指挥与服从。
(4)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这是指由教育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所导致的法规内容的多层次性和广泛性。《教育法》的内容不仅主要规定了教育的任务和原则、设立学校的条件、教育主管部门的权限以及教师、研究人员、雇员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实施教育的基本制度和程序。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教育法的含义是什么?教育法规的含义是什么?所谓人多力量大,大家可以集思广益,有什么更好的见解,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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